沈阳辉山石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娣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辉山石化有限公司缺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2月2日期间工资18304.50元;
2.经济补偿32828.46元(5471.41元×6个月);
3.2021年度至202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213.88元。
对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6)11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