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辉山石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吴天昊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辉山石化有限公司缺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工资17716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至202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08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6)11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