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辉山石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崔晓岑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5年10月1至2026年2月2日期间工资16673.04元;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643.33元;
3.2023年度至202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866.42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6〕120号(终)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