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稻里人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于立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2026〕盘县劳人仲5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盘山县稻里人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盘山县稻里人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于立影工资520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盘县劳人终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