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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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查学彦与你单位工伤待遇赔偿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北劳人仲字(2025)40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420元(240元×21.75天×11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119.38元(9283.58×11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520元(240元×21.75天×16个月);

  4.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4800元(240元×145天);

  5.住院伙食补助1507元(8221.75元×10%30天55天);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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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