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鹤洋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
本委受理李月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新劳人仲字〔2026〕13号仲裁裁决书。
沈新劳人仲字〔2026〕13号的裁决结果为: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经调解不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沈阳鹤洋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市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月2025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保底工资人民币2500元、帝景花园工地首提款人民币1700元,合计人民币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
2.被申请人沈阳鹤洋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市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700元(大写:贰万肆仟柒佰元整);
3.驳回申请人李月的其他仲裁请求(即剩余主材提点542元、工地提点1700元,申请人可在工程结束、支付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沈阳市新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26年3月3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