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本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2026年1月12日受理的你与刘传芳因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发生争议,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西劳人仲案字〔2026〕第104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刘传芳与被申请人大连本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刘传芳与被申请人大连本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2月29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大连本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传芳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22837.76元。
四、被申请人大连本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刘传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50元。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大连市西岗区胜利东路333号(西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