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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1月19日受理申请人蒋明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大劳人仲案字〔2026〕第70号),申请人于2026年3月27日自愿撤回仲裁申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大劳人仲定字〔2026〕第70号),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蒋明撤回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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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