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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康志刚与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葫劳人仲字〔2026〕42号),因为,申请人康志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如下: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因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康志刚撤回仲裁申请。
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