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锦州中龙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锦州中龙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夏利强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争议一案(锦劳人仲字〔2026〕第260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你申请人夏利强于2026年4月2日上午9时20分之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庭审活动,被申请人亦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请求事项,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6〕第260号《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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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