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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赵蕾诉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案(沈河劳人仲字[2025]141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举证、组庭人员(仲裁员:袁源,书记员:卞晨彤)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出庭通知书
开庭公告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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