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心悦大药房:
本委已受理张娟诉你单位赔偿金等争议一案(沈和劳人仲字〔2024〕63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和劳人仲字〔2024〕6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沈阳市心悦大药房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50元;二、驳回申请人张娟的其他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