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1月3日受理申请人连世俊与你单位关于劳动关系、赔偿金争议一案。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普劳人仲裁字〔2026〕第1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大连安波天池泓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大连安波鸿缘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95.68元;
三、被申请人大连安波鸿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00元;
四、被申请人大连安波天池泓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74.64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