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德超:
本委受理你诉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对申请人本案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5〕1580号(终)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