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勇:
申请人刘朋刚、刘恒亮等十一人与被申请人辽阳瑞勃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刘国勇、邢卫劳动报酬争议一案(辽市劳人仲字〔2022〕11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2〕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刘国勇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朋刚、刘恒亮等十一人工资款164000元(名单附后)。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