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区鸿运达食品百货经销处:
本委已受理王岩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0日至9月29日、2025年10月5日、10月8日至12日期间拖欠工资1000元劳动争议一案(锦凌劳人仲字〔2026〕第12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凌河区鸿运达食品百货经销处缺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2025年9日10日-2025年10月12日工资1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凌劳人仲字〔2026〕第1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锦州市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