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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3月12日受理申请人殷大胜与你单位关于工资待遇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6〕第389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6年5月9日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称,因欲调整诉讼主体再重新起诉,所以自愿撤回本次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委审查,准许申请人殷大胜撤回仲裁申请。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