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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红月诉你单位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纠纷一案〔2026〕盘兴劳人仲38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作缺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萱萱服装精品店支付申请人李红月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5870元;
2、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萱萱服装精品店支付申请人李红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7.58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盘兴劳人仲终3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