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盘锦居之兴家居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盘锦居之兴家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春久、徐万存、王鹏、王堃朔诉你单位赔偿金纠纷一〔2026〕盘双劳人17号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盘锦居之兴家居有限公司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国家统计局《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关于公布盘锦市2020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盘人社发〔2021〕54号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盘锦居之兴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春久、徐万存、王鹏、王堃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07560元(捌拾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丧葬补助金30906元(叁万零玖佰零陆元整)。

  二、被申请人盘锦居之兴家居有限公司自工亡职工徐静死亡次月起支付申请人徐万存供养亲属抚恤金1050元(壹仟零伍拾元整),直至符合停止领取条件之日止。支付申请人王堃朔供养亲属抚恤金15241.94元(壹万伍仟贰佰肆拾壹元玖角四分)。

  三、驳回申请人王春久、徐万存、王鹏、王堃朔其他仲裁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一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盘双劳人裁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双台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双台子区17号仲裁公告.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