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北方叁水(辽宁)水业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11月3日受理申请人王明全与第一被申请人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方叁水(辽宁)水业销售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5〕第1313号仲裁裁决书,决定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5年4月30日具有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40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4月工资差额9000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赔偿10710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4.94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7500元;
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辽宁鹤阳饮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