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葫芦岛华兴锆钛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葫芦岛华兴锆钛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姜成权与单位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葫劳人仲字〔2026〕58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葫芦岛华兴锆钛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姜成权解除劳动关系,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成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766.75元。

  二、驳回申请人姜成权确认被申请人葫芦岛华兴锆钛有限公司单方通知放假的行为违法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姜成权裁决被申请人赔偿2010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29771.76元(被申请人应缴纳部分)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姜成权裁决被申请人葫芦岛华兴锆钛有限公司继续为其依法缴纳2025年9月起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生效之日止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若上述期间社会保险已中断则裁决限期补缴)的仲裁请求。五、驳回申请人姜成权裁决被申请人葫芦岛华兴锆钛有限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完毕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姜成权非终局裁决公告.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