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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3月9日受理申请人袁海武、吴海静、刘淑平、隋英杰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字〔2026〕第1284、1286-128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海武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30,000.00元;支付申请人吴海静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差额6,500.00元;支付申请人刘淑平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4,000.00元;支付申请人隋英杰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5,640.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