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欢:
本委受理的你诉锦州元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锦州元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9月至2025年1月拖欠工资51036.30元劳动争议一案(锦劳人仲字〔2025〕第289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锦州元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缺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2022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差额51036.3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5〕第28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