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富农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委于2026年4月4日受理的申请人宋全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同争议一案(调劳人仲字〔2026〕13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调劳人仲字〔2026〕1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申请人宋全与被申请人调兵山市富农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7年7月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