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得一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室:
本委受理申请人裴广谱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纠纷一案〔2026〕盘兴劳人仲5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委依法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得一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室支付申请人裴广谱2025年10月24日至2025年11月23日、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工资差额14000元,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2月3日未发工资4965元。
二、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得一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室向申请人裴广谱支付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2月3日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00元。
三、盘锦市兴隆台区得一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室向申请人裴广谱2025年未休年假工资331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金额合计52275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盘兴劳人仲裁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