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鲜达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3月30日受理申请人卢跃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一案(铁银劳人仲字〔2026〕0024号,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铁银劳人仲字〔2026〕0024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161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书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到仲裁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