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一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丛飞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案字〔2026〕第05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45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
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66.3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