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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国彬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浑劳人仲字〔2026〕138号仲裁决定书。
本委于庭前向申请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终止审理。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沈阳市浑南区仲裁裁决结案公告【2026】138王国彬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