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盛世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毛琳诉你单位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2026〕盘兴劳人仲终641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盘锦盛世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缺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作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盘锦盛世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毛琳2025年9月1日-2025年10月31日工资3800元;
二、被申请人盘锦盛世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毛琳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裁决十五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盘兴劳人仲终64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