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胡玉宏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胡玉宏

  本委已受理刘少伟等三人诉灯塔市前兴白灰有限公司及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灯市劳人仲字〔2026〕第5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自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第三人胡玉宏支付申请人刘少伟工资3870元、刘少仁工资3870元、石文军工资7220元、以上合计14960元,被申请人灯塔市前兴白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灯市劳人仲字〔2026〕第5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灯市劳人仲裁(2026)54号.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