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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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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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高鑫悦与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佳日成长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人民币741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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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于洪区[2026]127号 高鑫悦 裁决公告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