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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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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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6112日受理梁立胜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抚望劳人仲字〔2026〕10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4935.03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8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664.99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958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鉴定费272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277.5元;

  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114元

  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370元;

  10、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抚望劳人仲字〔2026〕1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市望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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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