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诚(上海)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3月23日受理申请人高旭与你单位追索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因本委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6〕第28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荣诚(上海)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高旭支付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1日至5日工资共计4040.52元;
二、驳回申请人高旭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