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活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欣萍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6〕盘兴劳人仲终94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辽宁活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缺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作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辽宁活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支付申请人董欣萍202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出差补助6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裁决十日内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盘兴劳人仲终9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