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兴文与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争议一案(本湖劳人仲案字〔2026〕第08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2026年1月17日至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溪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