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水都汇假日温泉会馆: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玉兰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纠纷一案〔2026〕盘兴劳人仲282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李玉兰与被申请人盘锦市兴隆台区水都汇假日温泉会馆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3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盘兴劳人仲裁2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