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5月28日受理郭梦娇诉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5〕1362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1日拖欠工资3210.58元;
2、2024年9月11日至2025年2月5日停工期间生活费9077.51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5]136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