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杨川莲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报酬争议案(绥劳人仲字〔2025〕10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沈阳嘉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川莲2024年11月、12月工资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叁元(¥:5083.00)。
二、被申请人沈阳嘉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川莲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壹万叁仟元(¥:2000.00元/月X6.5个月=130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杨川莲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绥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