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奥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姜金玉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庄劳人仲裁字〔2026〕第56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0日
天津市奥通运输有限公司-姜金玉的裁决公告.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