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美罗医药供应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刘国华诉你劳动争议一案(沈和劳人仲字〔2025〕151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和劳人仲字〔2025〕15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辽宁美罗医药供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国华拖欠工资23250元。二、被申请人辽宁美罗医药供应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刘国华2025年2月未交公积金的个人扣缴部分72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终局裁决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终局裁决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