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

  本委2026年6月5日受理的周宝库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明劳人仲字〔2026〕106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78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34640元,两项金额合计52524元;

  二、被申请人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515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柒拾玖元整(67679元)。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北路1678号明山区政府四楼410)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日

裁决本明劳人仲字[2026]第 106 号公告.rar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