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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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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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6624受理申请人赵帅、任庆嘉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人仲2026865-866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劳人仲字〔2026〕第865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31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对本裁决书裁决事项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人仲字〔2026〕第866号仲裁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工资8244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278元。

  三、驳回申请人超额部分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对本裁决书裁决事项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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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