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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康與哲诉你公司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沈和劳人仲字[2025]1507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举证、组庭人员(独任仲裁员:赵楚月。书记员:李嘉慧)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11月4日9时30分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时代广场A座9楼,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908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