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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7月10日受理申请人栗金玉与你单位关于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已于2026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委现已审理完结,并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不接电话,上门送达单位已关门,无法直接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鞍西劳人仲案字〔2026〕第170号的仲裁裁决书文书。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差额工资2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另一倍工资105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750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求。
以上合计14250元。
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鞍山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