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省聚福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辽宁省聚福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王宏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案(昌劳人仲终字2026第004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昌劳人仲终字2026第004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限被申请人辽宁省聚福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750元(工资1500元/月×0.5个月)给申请人王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昌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公告0046号.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