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吉林途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刘学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吉林途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学

  本委已受理张洪元你单位第三人刘学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灯市劳人仲字〔2026〕第69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自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第三人吴佳佳支付申请人张洪元工资3250元,被申请人吉林途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灯市劳人仲字〔2026〕第6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15

灯市劳人仲字[2026]69号(1).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