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途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学:
本委已受理任彦斌等七人诉你单位及第三人刘学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灯市劳人仲字〔2026〕第70号),已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自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第三人吴佳佳支付申请人任彦斌工资10750元、马腾飞工资13500元、关二彭工资11750元、马士屯工资14500元、薛冰工资13000元、徐国忠工资4050元、张宗欣工资14500元,合计82050元,被申请人吉林途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灯市劳人仲字〔2026〕第7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灯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