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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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大石桥市镁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宝民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大劳人仲字第〔2026〕045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大劳人仲字第〔2026〕0453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3,000元(计算标准:本人工资7,000元/月×9个月=63,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6,114元(计算标准: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346元/月×9个月=66,11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84,000元(计算标准:本人工资7,000元/月×12个月=84,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人民币21,000元(计算标准:本人工资7,000元/月×3个月=21,0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医疗费人民币3,633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8,0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人民币4,410元(计算标准:154元/天×4天+157元/天×23天+183元/天×1天=4,41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95元(计算标准:26元/天×4天+29元/天×23天+24元/天×1天=795元)。

  以上一至八项,被申请人共计应当支付申请人人民币贰拾柒万零玖佰伍拾贰元(270,952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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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