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张澳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大劳人仲字第〔2026〕055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大劳人仲字第〔2026〕0557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123,302.0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
以上两项,被申请人共计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叁佰零贰元捌分(143,302.08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