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锦州高能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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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王乐天诉第一被申请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7月1日至6日工资1103.45元、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21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000元、未提前30日通知合同到期不续签工资6000元劳动争议一案(锦劳人仲字〔2026〕第720号),第一被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二被申请人锦州高能发展有限公司为共同当事人后,已作出仲裁裁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6年7月1日至6日期间工资1103.4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4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请求事项。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6〕第72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锦劳人仲字〔2026〕第720号裁决送达公告王乐天诉锦州高能发展有限公司.zip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